Article 5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账的,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及时进行督促,连续两个月不报账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批评警告,连续三个月不报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农村会计人员上岗证书,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可对有关责任人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按时办理交接手续的乡镇代管人员,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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