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其任免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财会人员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