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账目可委托乡镇农经管理机构代管,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代管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资金基本账户,预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章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人章三个印鉴。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纳入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现金,其数额由自治县农经管理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禁止出租或转借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账户资金业务时,应当同时加盖开设账户时预留印鉴的印章,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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