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一)按国家政策迁入户口的;

(二)外出经商、务工,户口未迁出的;

(三)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服兵役或二期以下(含二期)士官兵役期间迁出户口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本村生产生活且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五)服刑期间迁出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的;

(七)其他情形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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