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因进行建设需要临时占地的,应当与被占地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应当退还土地。确需延长的,必须按征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临时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占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临时占用国有土地,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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