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