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代表工作机构研究后,认为确需重新办理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