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二)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六)伪造、隐匿、转移、销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证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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