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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