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五)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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