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

(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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