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
(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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