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六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