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承办单位不重视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无领导分管、无专人负责的;
(二)承办单位对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逾期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承办单位贻误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承办单位对提出议案和建议的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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