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养护。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外的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城市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的排水设施由其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划分以交接井为界,无交接井的以城市道路规划边线为界,具体分界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