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服务区域内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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