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组织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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