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因特殊情况及装饰装修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的,实行房屋安全查验制度。房屋拆改工程结束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安全查验。对查验合格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监察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查验合格单》;对查验不合格的,提出整改建议,并由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监察机构再次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县(市)、区房屋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对于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拆改鉴定报告进行查验,并在《房屋安全查验合格单》中载明房屋可以继续正常使用的年限。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