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因特殊情况,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报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书面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原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拆改房屋结构施工设计文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拆改意见书;
(五)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改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