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因特殊情况,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报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书面申请;

(二)房屋所有权人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原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拆改房屋结构施工设计文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拆改意见书;

(五)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改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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