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加工、生产、维修和冲洗活动;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

(四)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坏、侵占道路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