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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