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Article 3Repealed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