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0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04年1月9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鼓励柞蚕场权属单位或承包方将柞蚕场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栽植柞树,建设柞蚕场。
(一)中刈柞蚕场每亩柞树150株以上,郁闭度0.7以上;
(二)根刈柞蚕场每亩柞树200墩以上,郁闭度0.6以上;
(三)柞蚕场植被完整,无沟蚀、面蚀或砂化现象。
对砂化、水土流失严重的柞蚕场,必须实行封山育林。
轮伐更新柞蚕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柞蚕场更新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新或超过规定标准更新柞蚕场。
(一)在柞蚕场稀疏地块补植柞树、草灌植物,密植串带,增加植被;
(二)已经形成侵蚀沟的要闸沟修坝,控制水土流失;
(三)形成面蚀的砂化斑块应客土种草或移植草皮;
(四)凡适合中刈的蚕场都应推广中刈技术。
(一)同一柞蚕场每年只允许放养一季柞蚕,不准重复放养;
(二)严格控制投种量和食叶程度,每墩柞树春蚕食叶量不准超过2/3,秋蚕食叶量不准超过3/4;
(三)移蚕时不准剪柞树主干枝。
(一)开荒、种地、植果树;
(二)在休蚕期内养蚕;
(三)在休蚕的蚕场内砍伐柞树;
(四)盗采或收购新鲜柞叶;
(五)放牧、采石、采砂、取土;
(六)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更新或超过规定标准更新柞蚕场的,处以每公斤薪柴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成柞蚕场权属单位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并处承包方建设柞蚕场应投资额相同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每亩柞蚕场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每墩柞树1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每枝柞树1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柞树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并处毁坏柞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柞树损失费按每株每年1元计算;违反第(三)项规定,砍伐柞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5倍的柞树,并处砍伐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砍伐柞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5倍的柞树,并处砍伐树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