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企业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企业基建、技改项目竣工卫生评价验收;

(三)对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重大急性职业病事故组织卫生学调查并参与事故的处理;

(六)进行职业卫生状况的调查与取证;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权。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有关劳动卫生工程技术依法实行国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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