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散布或实施民族歧视、民族侮辱、民族分裂和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论、信息或行为;

(二)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公众网络、商标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三)播放、演奏、朗诵、演唱节目有挑拨民族关系、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煽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等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四)使用歧视、侮辱民族宗教的称谓与标识;

(五)蓄意挑起或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六)传播邪教;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违法行为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5,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