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