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下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除外:

(一)年度资金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

(四)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资产资源提供担保;

(五)年度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

(六)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或者资产资源产权变更;

(七)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

(八)建设工程项目;

(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

(十)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具体事项分歧较大的,经本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将该事项提交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