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纠正,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进行执法活动的;

(二)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

(三)未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