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应当分别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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