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海蚌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定期调查与评估制度。

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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