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保护区周边外延一千米内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确保保护区的水质达到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
确需在保护区周边外延一千米内的海域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排污处理设施,对所要排放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及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