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Local Regulations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