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Chapter 5 附则Article 35In force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7日拉萨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6日拉萨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的《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即行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