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下列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办)主任;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