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隐瞒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不实施或者不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弄虚作假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不接收被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

(七)不落实本省对服现役义务兵优抚规定的;

(八)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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