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违禁药品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聘用不合格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