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