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4 职业介绍Article 18Repealed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三)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四)有规范的职业介绍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