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