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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