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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