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三)依法调整的;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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