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行调整财政预算收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是自治县财政的组成部分。

乡(镇)财政预算、决算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自治县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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