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辖区的土地、山林、风景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开发利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坚持按照城镇和农村发展的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生态宜居、环境优美、整洁文明的新城乡。
在服从上级国家机关总体规划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基本建设时,必须服从自治县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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