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报刊亭、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邮政报刊亭、邮筒(箱)和其他邮政服务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行政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制定,具体供应价格由邮政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和依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