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用户交寄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依法进行验视,对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转运、投递邮件、快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