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视频监控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