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交通、环境保护、农(渔)业、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从船上到岸上的全程监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应当建设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城镇管网或者农村环卫管理。

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船舶,采取限制措施,逐步淘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