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畜禽规模养殖排放的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畜禽规模养殖经营者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经营条件下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废弃物,并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市场化机制运营。
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水体丢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