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导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